另借名登記情形
借名的財產係登記在出名人名下,並非即為借名人死亡之遺產。為分割遺產,可將借名財產返還請求權列入遺產範圍而請求分割,或是先向出名人請求返還借名財產而登記為公同共有,再列入遺產範圍而請求分割(參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民事判決)。 所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移轉,無論是訂立買賣契約或贈與契約,均有涉及贈與稅的問題,但是訂立買賣契約且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,而且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給或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的,就可以免課贈與稅。
本文試圖探討借名登記的誘因、現行借名登記的課稅稅則,以及探討借名課稅的理論依據,提出相關建議。 關鍵詞: 不動產登記、借名登記、綜合所得稅、營利事業所得稅、營業稅
訴請法院判決返還,首重於借名登記契約有效成立之舉證,因為對造可能會主張當初是贈與,或是他確實有出資。
1、借名登記:節稅、隱藏財產皆適用 雙方有假借對方之名登記的意思,即所謂的借名登記。實際所有權人為「借名人」,登記名義人為「出名人」,借名登記沒有法律規定,只能依靠雙方的信任還有私契維持借名登記的關係。 之後借名人終止借名關係請求出名人返還所有權,係屬另一次的所有權移轉行為,故應就出名人持有土地期間之公告現值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北區國稅局11日指出,如果合資購買不動產,但未做核實登記、僅以一人為代表,在出售不動產時,隱名出資人仍要按出資比例計算所得稅。
出版單位: 元照出版
不動產借用他人名義,宜簽訂借名登記契約【附範例】